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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信用卡行业监管政策回顾

发布时间:2021-12-22 09:24:41人气:

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2021.1.1

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透支利率并及时更新,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透支利率和计结息方式。

 

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1.12

首批参与试点银行包括6大行、12家股份行;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为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和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

 

财政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1.2.6

银行从事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企业不得将其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记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或在利润表中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列示。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2021.2.20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3.17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

2021.4.22

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可盲信明星代言,应理性对待“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一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二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三看收益是否合理;四要防止过度借贷。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警惕以“债事服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2021.4.30

一些机构以提供“解债服务”为名,通过收取咨询费、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存在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风险隐患,严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5.25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21.6.22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7.13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防信贷资金流向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放贷领域;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严禁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和个人催收。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8.23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银行卡盗刷的风险提示》

2021.9.29

养成安全用卡习惯,不向他人转借或出租信用卡、储蓄卡,刷卡时不要让卡脱离视线范围,废旧或不再使用的银行卡及时销户;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向第三方提供登录密码、取款密码和验证码等信息,注意辨识网络服务渠道的真实性。

 

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2021.9.30

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对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信用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规跨境使用;提高征信业务公开透明度,征信机构应客观展示对外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建立评分类产品的评价标准。

 

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服务煤电行业正常生产和商品市场有序流通 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0.04

规范信用卡经营行为,严控单一客户发卡数量和授信额度,规范分期管理,不得通过诱导“过度分期”等方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以卡养卡、以贷还贷,助长过度负债。

规范银行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审慎开展与助贷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得提供显著高于市场利率的消费信贷产品。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理退保”等风险的提示》

2021.11.16

有一些不法分子以“代理退保”“代理维权”名义招揽生意,声称可帮助消费者“全额退保”“修复征信”“解决债务”“全额免息”,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办理退保、免息等事项。此类非法代理维权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

2021.11.29

催收行为要严格遵守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可与第三人进行联系,但联系第三人时不得透露债务人具体的欠款信息和欠款金额,可询问债务人的联系信息。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12.16

包括强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营销行为、严格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管控资金流向、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严格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等。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知》

2021.12.16

要求银行机构完善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基础上,针对目前信用卡消费者反映信用卡过度营销、不当催收、信息披露不到位、客户信息保护不力等痛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信用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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